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4450号
原告***、***诉被告华东、第三人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坤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44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十页倒数第六行“案件受理费3093元(***预交),由华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093元(***已预交1547元),由华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蔡 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