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932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身份证号:×××。 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15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车逻镇运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曰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弘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