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17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贵源城市新都**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DTG4F。
法定代表人:邓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7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杨岱洲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星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