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17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贵源城市新都**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DTG4F。

法定代表人:邓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7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杨岱洲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星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