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岑如,女,1975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
被执行人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5号和美家园2栋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罗见新。
岑如申请执行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岑如依据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钦市劳人仲字[2019]第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并立案受理,故钦市劳人仲字[2019]第2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岑如的执行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中伟
审判员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