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3345号之二
原告:厦门天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观日西二里12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5号和美家园2栋1**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2913号、2915号、2916号、29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淑芳,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厦门天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宁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淑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原告厦门天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天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天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天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