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2944号
原告:***,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824961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小区五村4幢。
法定代表人:高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14761864401F,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