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824961J。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新村五村*幢。
法定代表人:高胜利,南京宇振市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493650XA,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74号402室。
负责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77012123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注册地和正常办公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上诉人与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关争议与被上诉人没有实质联系,原审法院以被告南京板桥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雨花台区确认管辖权错误;第三,本案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实为运输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不应以特殊管辖为由确定管辖权。被上诉人承揽的业务是土方的运输与回填等事项,与建设工程施工有本质区别,应该由上诉人注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