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294***与任燚、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8294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燚,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新村五村四幢。
法定代表人:高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思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帅,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任燚、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