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鼎汇岳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96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洪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长田乡长田村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1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7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石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