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达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恢6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达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永,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执行人: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宋洪东,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瞿继群,系公司董事。
关于贵州达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达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35,111.6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135,111.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付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贵州达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267.09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同时请求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267.09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兰 亦
审判员  杨桥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