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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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200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泽,广西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告:广西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大桥桥东桥头独山小区19#地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18G14。
法定代表人:韦祚礽,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9日,原告***以被告***、广西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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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204.4元,减半收取602.2元,诉讼保全费582元,合计11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灿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黄鹏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