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1民初406号
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藤州大桥东桥头独山小区19#地第六楼。
法定代表人:韦祚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伟创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林,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对损坏的道路及阀门井赔偿56379元。
被告辩称:对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车辆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险,是全保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26日,***驾驶超载的车牌号为桂B×××××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沙头路段从苍梧县新建村往国道207线方向行驶,经过沙头镇××+100米路段(中口组乡村道路)处时,压损重新铺设还没移交的混凝土路面(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苍梧县新县城市政及公共设施项目经营部建设),造成路面损坏及车辆需要拯救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对损坏的道路及阀门井赔偿56379元。
***驾驶的桂B×××××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柳州市联兴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本案事故压损的重新铺设还没移交的混凝土路面,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苍梧县新县城市政及公共设施项目经营部建设,原告伟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苍梧县新县城市政及公共设施项目经营部之间的关系和已取得该项目经营部授权委托,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次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0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飞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明晓
书 记 员 岑锦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