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8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泸闵路1988号1幢-10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被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好,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是黄埔区九龙镇大道中门龙巷36号101房的合法经营者,根据当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有权获得补偿,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公司”)是该片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有义务对经营者进行补偿,升龙公司以房东**好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升龙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实属认定不当。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019年4月30日,升龙公司项目总经理**同意如果上诉人与房东**好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便可签订三方协议,然后升龙公司将相应补偿款打入上诉人账户,2019年5月31日,升龙公司派员到涉案房屋与上诉人进行复核测量,测量后由上诉人在草图上签名确认,后来因上诉人与房东**好未能协商一致,便以其租赁合同经法院确认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在多个录音中,项目总经理**多次承诺签订三方协议并打款给上诉人,测量草图由双方测量制作签名确认,实际上就是一个书面合同,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面积达成的一致意见的约定,《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汤村村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第6款约定“甲方即汤村村经济联合社负责协助开展动迁工作,协助项目合资公司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二)项第1款约定乙方即升龙公司承担项目改造的一切成本和费用,包括补偿费等,该合作框架协议可证实,升龙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被补偿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款。2019年9月18日,房东**好将上诉人房屋内的财物搬走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升龙公司,当时上诉人的母亲报了警,接着升龙公司在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便将房屋拆除,实则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庭审中升龙公司辩称其没有与房东签协议,是根据经济联合社的指示对房屋进行拆除,却无法举证说明是如何根据指示进行拆迁,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拆除房屋是不合法的,升龙公司的辩称不应采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的选择权,即使上诉人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官也应依法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改变案由或补充证据,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原审法院不经释明,也没有要求上诉人补充任何证据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实属不当。三、本案争议焦点不是上诉人与升龙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而是租赁合同无效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款。庭审过程法官并未归纳争议焦点,上诉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2019)粤0112民初2220号判决书中已予确认,不是本案争议焦点,庭审主要争议在于租赁合同无效是否有权获得补偿款,升龙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无证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不予补偿,实际上当地房屋几乎都没有房产证,但绝大多数经营者在房东配合下都顺利拿到了补偿款,法官因此要求升龙公司分别举证有房产证和无房产证的补偿方案,以证实无论是否有证都不会影响获得补偿;升龙公司并未对此举证,仅在庭后提交上述合作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不能支持升龙公司主张,升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上诉人升龙公司、**好向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升龙公司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好存在业已判决的租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且现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好已就涉案房屋被拆除与拆迁补偿主体签署相关补偿协议或已取得补偿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上诉人无法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升龙公司、**好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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