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862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杰。
原告***与被告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