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249号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常建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院****楼附**小刚刘地块商业裙房iv>
法定代表人:黄建胜,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047>
法定代表人:林亿,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若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元的财产(帐号:98×××66,开户行:浦发上海陆家嘴支行营业部,开户名: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98×××87,开户行:浦发上海嘉兴大厦支行,开户名: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76×××62,开户行:浦发郑州建西支行,开户名: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76×××14,开户行:浦发郑州建西支行,开户名: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