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2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常建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院****楼附**小刚刘地块商业裙房iv>
法定代表人:黄建胜,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047>
法定代表人:林亿,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豫0102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现原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元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6×××1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