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财保249号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幢1单元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15号院1#-5#楼附一号小岗刘地块商业裙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988号一幢-10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博元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