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

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某某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3民初296号
原告: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微山湖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93042011。
法定代表人:蔡卫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娴婷,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2号楼202室(海港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M7WPY5U。
法定代表人:王慧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州设备厂)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设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娴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立即支付其所欠我方工程款8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及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与科技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屏蔽机房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我方完成山东东营市东营出入境边防站屏蔽机房建造工程,工程造价为165000元。我方按约完成合同义务,但科技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虽经我方多次催要,但科技公司一直拖延不付。
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常州设备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屏蔽机房工程合同扫描件一份;
证据二、屏蔽室工程完工单一份;
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
证据四、律师函及邮寄凭证。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常州设备厂作为乙方签订《屏蔽机房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①工程名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屏蔽机房建设;②工程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定地点;③承包范围:屏蔽机房的建造与设计(详见技术配置);④产品规格:见合同附件(见明细);⑤工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屏蔽机房的建造(含生产、安装);⑥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165000元整,说明:含屏蔽机房设计、生产、安装/(见明细);含运输费;含测试验收费用;含税(提供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第二条交货时间①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后30天内设计、生产、安装完毕交付验收。②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进场安装时间、交货时间则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三条产品结构形式、性能要求、技术内容见合同附件【屏蔽机房报价明细清单】(见明细)乙方选用产品必须符合合同附件清单中的品牌、功能、型号要求,并保证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厂全新产品,同时提供原厂报验资料和施工图纸等。……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2、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不足部分。逾期十五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赔偿。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2‰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逾期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第十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总额的50%到乙方账户,计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整(¥:82500.00元),预付款到账后方可视为合同的正式执行;屏蔽壳体施工材料到达现场3个工作日内付30%货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元整(¥:49500.00元),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导致工程停工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同时补偿乙方相关损失;(若有问题可双方提前协商)3、屏蔽机房壳体搭建并焊接完成/完成厂家自检测试付工程尾款的,20%到乙方账户,计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4、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内容增减而造成工程款额的变化,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规定,增减项款付款方式同上。5、如第一次屏蔽机房检测未通过,因我方屏蔽壳体技术指标原因,后续所需整改、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为甲方不合理施工原因所引起的屏蔽壳体破坏-对钢板的切割/钻孔/不合理穿线等野蛮施工、而造成屏蔽机房验收不合格我方不负责,后续所需整改、检测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十四条产品所有权在验收合格时转移,但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产品仍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直至甲方结清货款日止,正式转移至甲方。……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及扫描件同样有效)。合同末尾甲方处盖有科技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盖有常州设备厂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次日科技公司向常州设备厂转账82500元。常州设备厂收到付款后进场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科技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了《屏蔽室工程完工单》,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2021年8月11日,常州设备厂委托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娴婷向科技公司邮寄催款函,内容为: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电磁屏蔽机房建造合同一份,按合同约定,我委托人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截至2021年8月止,贵公司尚余825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该款项虽经我委托人多次催要,仍未有回复。本律师认为,诚信经营乃立足之本,考虑到贵司与我委托人良好合作关系,尊重我委托人的意愿,现发函致贵司,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望贵司在收函后7日内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或者与我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本律师将依委托人之授权对贵司提起诉讼!届时贵司将多承担因诉讼引起的诉讼费、违约金等其他不必要的支出及由此造成的商誉影响。该邮件物流显示是于2021年8月14日由收发室签收。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将东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屏蔽机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常州设备厂进行施工,常州设备厂按约定施工后,科技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对案涉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并出具完工单,所以科技公司最晚应于完工验收日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技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常州设备厂主张案涉按照日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常州设备厂实际损失,本院予以调整,本案酌定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予以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支付工程款8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负担434.16元,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谷春辉
人民陪审员  王俊喜
人民陪审员  田宝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莫晓霖
书 记 员  宋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