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6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部位:301-2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微山湖路86号。
投资人:蔡卫新。
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恒力电磁屏蔽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