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2936号
原告:***,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38号1幢一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总监,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及项目奖金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1162号裁决书。***与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28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我院受理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8民初289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08民初28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