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9276号 原告: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38号1幢一层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14305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被告:***,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停简单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停简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职务:软件实施。 二、劳动合同签署情况:***曾与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合同约定履行地为上海;2017年11月***与停简单公司签署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的劳动合同。 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15641.9元。 四、仲裁请求:***以要求停简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2022)办字第23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停简单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工资2440.9元(已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2、停简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702.6元。停简单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702.6元;2、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工资2440.9元(已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七、离职时间及原因:2022年10月12日停简单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载明:“***......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送达了《工作地点变更通知》,于2022年10月8日向你送达了《返岗通知书》、《违纪处罚通知》。但是你至今未到公司指定地点报到,连续**多日,公司已认定你在职期间表现存在严重违纪情况,即日起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 八、调整工作地点情况:2022年9月停简单公司通知***调整至北京办公,停简单公司作出的《工作地点变更通知》载明基于公司业务调整在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上海地区不设置管理岗位,自2022年9月29日将***调至北京总部工作,薪资待遇保持一致并提供员工宿舍。***曾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2022年10月8日停简单公司向***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到岗,2022年10月12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原告主张及证据:停简单公司主张该公司受疫情影响,且由于经营需要,上海地区不再设置管理岗,故将***工作地点调整至北京总部,该公司对此享有自主管理权。***未按照公司要求到岗,属于**。 被告辩称及证据:***主张停简单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未与其协商一致,主张其调整工作地点不合理且不合法。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与停简单公司均确认自2016年起***均在上海市工作,其中2019年曾有两个月在北京工作,对此***主张属于出差。另查,***主张其工作年限起算时间应当为2016年11月21日,其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仅用人单位主体不同,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 法院认定及理由: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本案而言,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事实,而引发双方争议的原因在于停简单公司对***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或是否合理。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停简单公司所述该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受自主的用工管理权。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职期间长期在上海市工作,停简单公司仅以业务调整为由未与***协商一致,单方将工作地点由上海市调整至北京市,已远超出自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在***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形下,停简单公司认定***属于**,依据不足。进而,停简单公司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就工作年限一节,***与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与停简单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连续,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故本院对于***所持工作年限自2016年11月21日起算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仲裁裁决停简单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702.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九、2022年10月工资核发情况: 原告主张及证据:停简单公司主张*****,该公司未支付工资,当月代扣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为3312.4元。 被告辩称及证据:***认可2022年10月扣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为3312.4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如前所述,鉴于本院确认***不存在**情形,停简单公司应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工资,经核算,停简单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工资2440.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702.6元; 二、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工资244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