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082号 原告:***,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38号1幢一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的项目奖金(提成)76,345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7,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6月5日入职被告公司,第一份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总监,负责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客户跟踪等,从未实行打卡,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十分普遍,项目关键阶段通宵加班也不少见。被告对事假、病假也不扣工资。原告工资组成为底薪10,000元+2,500元补贴+提成奖金。被告2020年2月3日通知原告居家办公,之后原告身体不适就医均有完整的就医及病假证明,原告不存在旷工的情况,故被告单方解除是违法解除。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现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告出具诉讼服务告知书。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了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