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和晟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和晟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7民初46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邮电新村。
负责人:*小玩。
被告:衡阳和晟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8号汇景花园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和晟管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