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563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5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115。 法定代表人:***。 **诉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微信号××名下账户内资金19620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户为××的账户内资金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2万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及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微信号××名下账户内资金19620元; 二、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户为××的账户内资金9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