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563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5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115。
法定代表人:***。
**诉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微信号××名下账户内资金19620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户为××的账户内资金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2万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及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微信号××名下账户内资金19620元;
二、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户为××的账户内资金9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隆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