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9执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春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春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西北三路支行(账号:370015141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610019209000********_1),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账号:62284802182********)、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莲湖路支行营业室(账号:37000207010********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