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甘0402民初3488号
原告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乾香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