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402民初2109号
原告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与被告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双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楷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长通公司与楷原公司之间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长通公司按照约定向楷原公司供应了电缆并开具了发票,楷原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至今尚欠39103.3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本院对长通公司要求楷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长通公司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的票据,具体数额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2日,长通公司与楷原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长通公司向楷原公司供应电缆,合同总价款为299103.3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后楷原公司向长通公司支付预付款50000元,其余货款楷原公司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及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楷原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0元,长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电缆,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楷原公司后续支付货款210000元,尚欠39103.3元至今未付。
一、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91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双贤
法官助理 苏维强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