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4民终224号
上诉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楷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甘04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179.17元,并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2020年6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损失;(上诉人不服金额为4179.17元)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预付款50000元,其余货款被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支付。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电缆,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全部货款。因此,被上诉人属于违约。原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违约。二、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上诉人除了货款损失外,明显还存在逾期付款所受到约损失。三、本案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符合《合同法》要求”,没有具体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上诉人请求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原审判决以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为由对上诉人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被上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上诉人付清全部货款,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一直计算至上诉人起诉前的2020年5月31日。在2018年12月1日,一年至三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因此,上诉人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为:39103.3元×4.75%/12×150%(上浮50%)×18个月(2018.12.1-2020.5.31)=4179.17元。五、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货款支付日期、被上诉人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对上诉人明显不公,也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资金将近两年之久,却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这就等于被上诉人在任何时候付款对其都是一样的,除了货款外,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此类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变相鼓励当事人违约,不仅起不到正面酌警示、教育、引导作用而且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楷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书面答辩称,楷原公司尚欠长通公司货款39103.3元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损失没有约定,故不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长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楷原公司向长通公司支付货款39103.3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179.17元,并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2020年6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损失;2.判令楷原公司向长通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7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楷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2日,长通公司与楷原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长通公司向楷原公司供应电缆,合同总价款为299103.3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后楷原公司向长通公司支付预付款50000元,其余货款楷原公司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及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楷原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0元,长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电缆,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楷原公司后续支付货款210000元,尚欠39103.3元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长通公司与楷原公司之间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长通公司按照约定向楷原公司供应了电缆并开具了发票,楷原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至今尚欠39103.3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本院对长通公司要求楷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律师费,长通公司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的票据,具体数额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91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长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楷原公司收到长通公司交付的货物后未付清货款即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长通公司主张楷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未支持长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上诉人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一、维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39103.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910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甘肃楷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茹 审判员 李作凤 审判员 王承林
书记员 高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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