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5233号
原告:**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周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空星墩滩。
法定代表人:杨文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琦,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系****电力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9418.92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2479元,并按照年利率12.7725%支付2020年5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依法判决****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54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8日,**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力有限公司、武威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由**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述三家企业实施的甘肃武威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I区)109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提供电缆。合同总价款为1714102.55元,其中****电力有限公司占合同金额的27.52%(30MWp/109MWp)。双方约定,合同生效30日内,****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完成设备安装、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30日内,****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0%;在产品投入试运行240小时、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30日内,****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如果由于****电力有限公司原因迟付货款,****电力有限公司必须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1%;迟交3-5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3%;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5%;****电力有限公司除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电力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截至目前,****电力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金额为179418.92元,**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述欠款属实,但**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要求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也不应当支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8日,**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力有限公司、武威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导地线采购合同,由**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述三家企业实施的甘肃武威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I区)109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提供导地线,合同总价款为1714102.55元(其中****电力有限公司占合同总金额的27.52%,即471721.02元)。合同中第5条付款中约定,合同生效30日内,****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完成设备安装、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30日内,****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0%;在产品投入试运行240小时、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30日内,****电力有限公司向**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第11条保证与索赔中约定,如果由于****电力有限公司原因迟付货款,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5%”,****电力有限公司除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延付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设备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4月7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2日分9次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货,并向****电力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71721.0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下欠货款双方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询函确认为179418.92元。后**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起联系****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家钰沟通付款事宜,王家钰答复付款流程已提。后因****电力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下欠货款,**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武威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I区)109MWp并网光伏配套送出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110kV导地线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货款双方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询函确认为179418.92元,**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418.92元的诉请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2479元并按照年利率12.7725%支付2020年5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欠款是于2016年7月10日确认的,违约金应于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结合采购合同中约定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5%以及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设备总价的10%的规定,****电力有限公司购买**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导地管总金额为471721.02元,应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47172.10元。**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54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该请求不予支持。****电力有限公司辩称**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下欠货款双方是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询函确认的,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7月11日起算,而**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于2019年5月起通过****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家钰索要该笔欠款,故对****电力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9418.92元及违约金47172.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由****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子祥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