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6民终1184号
上诉人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与被上诉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货款本金无异议,对违约金47172.10元中的9346.42元认可,对剩余部分不服,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一项违约金部分,依法改判为以17941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结清之日止;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应为上诉人逾期付款造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损失。
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9418.92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2479元,并按照年利率12.7725%支付2020年5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2、依法判决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54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1月28日,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武威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导地线采购合同,由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述三家企业实施的甘肃武威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I区)109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提供导地线,合同总价款为1714102.55元(其中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占合同总金额的27.52%,即471721.02元)。合同中第5条付款中约定,合同生效30日内,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完成设备安装、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30日内,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0%;在产品投入试运行240小时、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30日内,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向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第11条保证与索赔中约定,如果由于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原因迟付货款,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5%”,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除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延付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设备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4月7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2日分9次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武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货,并向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71721.0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下欠货款双方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询函确认为179418.92元。后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起联系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家钰沟通付款事宜,王家钰答复付款流程已提。后因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下欠货款,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武威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I区)109MWp并网光伏配套送出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110kV导地线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货款双方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询函确认为179418.92元,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418.92元的诉请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2479元并按照年利率12.7725%支付2020年5月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欠款是于2016年7月10日确认的,违约金应于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结合采购合同中约定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为迟付金额的0.5%以及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设备总价的10%的规定,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购买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导地管总金额为471721.02元,应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即47172.10元。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54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该请求不予支持。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辩称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下欠货款双方是于2016年7月10日通过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询函确认的,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7月11日起算,而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于2019年5月起通过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家钰索要该笔欠款,故对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判决:一、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9418.92元及违约金47172.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由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关系明确,因买卖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理应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对欠款金额不持异议,仅对判赔的违约金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理应承担不按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合同总价款的10%判决其承担违约金符合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元,由上诉人武威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艳 审判员 魏君鸿 审判员 付雪莲
书记员 殷梓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