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728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驻地莱穴路东。
法定代表人:臧进武,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与被告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