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382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保全人: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团旺镇驻地莱穴路东。
法定代表人:葬进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23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0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