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2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团旺镇驻地莱穴路东。
法定代表人:臧进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经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16日三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控结果无财产。2018年8月10日委托莱阳市人民法院到莱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18年8月23日,传申请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经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