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万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2执异6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一融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一融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2执465号。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赵振学为被执行人。
(三)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所提出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第三人***为(2017)鲁0282执465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