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威环商初字第737-3号
原告***,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代理人**,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陶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