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排、***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679号
原告:**排,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华,王红菊(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华,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一营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6227978C。
法定代表人:顾晓江。
第三人:兰考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胜利路北段延伸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24421864。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
原告**排与被告***、第三人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考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排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考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排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考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排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考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4元,由原告**排负担。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