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5民初42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6227978C。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一营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该公司法务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裴蓓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