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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与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12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
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了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此,权利人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确定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开封市金圣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厂货款4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
审判员秦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