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212民初494号
原告: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顺河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921246-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6227978C。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78676万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利息,被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部分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开封市银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2万元,原告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计4309元,由原告开封市义兴塑材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