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商仲审执字第00011号
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5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彩云,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仲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