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68号之一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64482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08号托球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树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威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7K9A6XF,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南孟镇扩大村。
法定代表人:刘凤兰,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万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QUTM1W,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经济开发区益田道22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腾朗中空坡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320274166W,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民芦村8号。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9号宝龙广场2幢2-1525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威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万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腾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威瑞盛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万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腾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成
书 记 员 缪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