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6598号
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经济开发区益田道22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财,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大洋路168号。
负责人:张庆贵。
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原告邮寄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午14点在本院王四营法庭开庭,原告签收了邮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了解,被告称双方协商后其已经给付了原告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4元,由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