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万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6598号
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经济开发区益田道22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财,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大洋路168号。
负责人:张庆贵。
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原告邮寄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午14点在本院王四营法庭开庭,原告签收了邮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了解,被告称双方协商后其已经给付了原告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4元,由原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