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经纪开发区益田道22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沈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立新园林场62号。
法定代表人:翟小银。
被告:祁祥军,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沈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祁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于江锟
书记员刘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