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经济开发区益田道22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昌。
被告:天津沈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立新园林场62号。
法定代表人:翟小银
被告:祁祥军,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沈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祁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