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79号 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01192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428660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37603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5万元。2022年9月1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