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656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