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656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