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5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该管理人的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