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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建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