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与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1249号
原告: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荣。
委托代理人:***,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与被告东新密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