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47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1458800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15326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0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017)浙0382执4708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1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经济开发区新区B304、B30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本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181900元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382执4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春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晶晶